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肖光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721执589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3
案件内容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721执5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赣县县城赣新路**。
被执行人肖光文,男,199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肖光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光文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案款4617.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61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光文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赣0721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崔晓明
审判员金平
审判员赖远明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世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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