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723行初198彭德军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723行初198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723行初198号
当事人:
起诉人彭德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2019年12月9日,本院收到彭德军为原告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状称,2019年11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在原告经营的陶瓷市场门口堆放砖块,阻断进出市场的通道,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原告门面附近堆放砖块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将堆放在原告门面门口的砖块移出陶瓷市场;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在陶瓷市场门口堆放砖块,导致起诉人出入不便,影响经营活动,该行为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排除妨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德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卢业锋
审判员申文连
审判员李永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莉
书记员宋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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