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203民初424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4243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被告:张静,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新蕊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立峰
书记员郝然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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