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金凤与张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685民初158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1585号
当事人:
原告:阎金凤,女,汉族,住招远市晨钟路。
被告:张振元,男,汉族,住招远市张星镇。
审理经过:
原告阎金凤与被告张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阎金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阎金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李天增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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