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德尔汗·赛吾提汗诉杰提皮斯#U2022杰卡巴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巴执字第36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18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巴执字第3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哈德尔汗·赛吾提汗,男,哈萨克族,1983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男,哈萨克族,1985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德尔汗·赛吾提汗与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应给付哈德尔汗·赛吾提汗案款15000元,诉讼费8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哈德尔汗·赛吾提汗要求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应给付案款15087.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杰提皮斯·杰卡巴依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哈德尔汗·赛吾提汗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木汉·阿合亚
审判员达来力汗·哈依沙拜
书记员:
书记员巴合提江·米那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