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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莲民初字第0376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5
案件内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莲民初字第0376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委办公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贺进、王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干部。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援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进、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与他人关系密切,未尽到夫妻义务,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婚后感情尚好,因原告对其关心体贴不够,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无子女。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QQ记录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缺少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体贴、相互关心、相互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援

书记员:

书记员陈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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