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莲民初字第0376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委办公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贺进、王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干部。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援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进、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与他人关系密切,未尽到夫妻义务,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婚后感情尚好,因原告对其关心体贴不够,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无子女。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QQ记录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缺少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体贴、相互关心、相互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援
书记员:
书记员陈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