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秋风、郭新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82执212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1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史秋风,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郭新玲,女,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素梅,女,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史秋风、郭新玲申请执行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秋风、郭新玲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素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69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王素梅名下存款以112819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执结。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素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龙山
审判员郎军山
审判员石瑛
书记员:
书记员郭昶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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