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执17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裕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陈杰,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苏裕强诉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杰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苏裕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行人陈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陈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陈杰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未能实际拘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叶长鋈
执行员林巧
执行员杨丽婷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