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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韦胜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423执保44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3执保4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建,男,1988年10月16日生,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韦胜彬,男,1971年8月18日生,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盐山县诚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兆

住所地:盐山县庆云镇赵家村

现经营地址:庆云县庆云镇王古泉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建与被申请人韦胜彬、盐山县诚德物流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询,请求对被申请人韦胜彬、盐山县诚德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298.7元进行网络查询。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查询了被申请人韦胜彬、盐山县诚德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298.7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庆云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3执保44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崔志刚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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