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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皖1504民初975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4民初975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妮,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国栋,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经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921769XX。

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崃山建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蒲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崃山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崃山建材公司按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邛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对借款人成都中欧金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在工商行邛崃支行处的借款本金10,189,958.29元,利息、罚息、复利3,890,532.07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等)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工商行邛崃支行与金茂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40200106-2015年(邛崃)字005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茂公司在工商行邛崃支行借款10,189,969.94元、期限1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幅度为提款日基准利率上浮40%、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4年11月27日,被告与工商行邛崃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邛崃)蒲保字0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金茂公司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在工商行邛崃支行借款3600万元的最高余额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商行邛崃支行于2015年7月1日向金茂公司发放了贷款10,189,969.94元。该笔借款到期后,工商行邛崃支行多次催收,金茂公司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工商行四川分行)作为工商行邛崃支行的上级主管单位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7月5日在《四川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9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导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工商行四川分行与原告在2018年1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四川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金茂公司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及被告主体身份信息资料、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账户详细信息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工商行邛崃支行与金茂公司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同原告所述)。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27日与工商行邛崃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同原告所述)。2015年7月1日工商行邛崃支行向金茂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工商行邛崃支行多次催收,借款人未及时归还本息,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5月3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工商行邛崃支行就本案涉及债权向债权人及担保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2016年6月27日,工商行四川分行作为工商行邛崃支行的上级主管单位,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四川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9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中国经济导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1月10日,工商行四川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8年4月26日在《四川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后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认可其委托工商行四川分行转让债权的事实。2018年11月18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工商行邛崃支行为浙商资产管理公司。

另查明,本案涉及的债务同时有成都帝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成都市力宝大厦的两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执2775号案件,已经进入对抵押物评估拍卖阶段。两处办公楼抵押担保的债务金额为672万元,除涉及本案债务外,还同时为(2019)皖1504民初974号和976号案件涉及的债务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债权人工商行邛崃支行,已经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并在保证期间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原告有权就本案债权直接向提供连带保证的被告崃山建材公司主张债权。本案债务同时有成都帝乙科技有限公司的两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原告已经申请对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因此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对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借款人成都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10,189,958.29元;利息及罚息和复利3,890,532.07元;2019年4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对上述债务成都帝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处办公楼抵押担保物先行抵付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83元,由被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孙敏

人民陪审员蒋启发

人民陪审员刘磊

书记员:

书记员姚林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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