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4周作坤与东海县群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722民初581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81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周作坤,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东海县群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9DDD36,住所地东海县石梁河镇北一村。
法定代表人:周政瑀。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作坤与被申请人东海县群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拥有的山东临工50铲车两辆、杭州叉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全金额为518355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东海县群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临工50铲车两辆(出厂编号:1617L144550、1618E060225)、杭州叉车一辆(发动机编号:1988898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东海县群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管,保管人对保全的财产应妥善保管,不得买卖、损毁,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害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舒君义
书记员:
书记员郑逢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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