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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斌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内0105民初54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0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45号

当事人:

原告:许国斌,男,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胜(系许国斌之父),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西黑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文龙,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国斌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街道西黑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丽萍

书记员:

书记员米文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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