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高诉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涿执字第24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涿执字第2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志高,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2月17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
被执行人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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