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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高诉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涿执字第24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涿执字第2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志高,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2月17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

被执行人河北玖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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