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长斌与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522执17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17
案件内容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2执1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长斌,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镇暖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夏永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潘长斌与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321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辽052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吕勇
审判员何彦
审判员周长友
书记员:
书记员林海龙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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