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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长斌与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522执17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17
案件内容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2执1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长斌,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镇暖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夏永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潘长斌与桓仁泰安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321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辽052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吕勇

审判员何彦

审判员周长友

书记员:

书记员林海龙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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