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张海永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涞行执字第1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涞行执字第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勇,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中力,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张海永,男,涞源县塔西街**,农民,住本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海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冀振鑫
审判员梁晓燕
陪审员栾小娜
书记员:
书记员赵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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