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涵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1302执180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302执18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
委托代理人:陈韬,该行合规部经理。
被执行人:黄涵武,男,壮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卢艳兰,女,壮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涵武、卢艳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桂1302执1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卢上篇
书记员:
书记员黄阳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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