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1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黄瑜。
辩护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瑜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瑜及辩护人丁美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黄瑜与被害人黄乙通过微信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瑜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与被害人黄乙一同登记入住崇明县长兴镇思致宾馆411号房间。到房间后,黄瑜因对黄乙不满,用刀朝黄乙右后背刺了一刀,又用手猛掐黄乙的颈部,直至其没有呼吸。后黄瑜又用黑色折叠刀刺自己腹部,将黄乙身上的首饰藏匿于屋内以制造入室抢劫的假象,并打电话给宾馆前台称自己受伤,酒店即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黄乙系生前被他人压迫呼吸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案发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杨某、斯某某、黄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瑜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瑜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瑜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瑜主动报案,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没有杀人预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瑜与已婚妇女黄乙结识后关系密切。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黄瑜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与黄乙一同登记入住本市崇明县长兴镇思致宾馆411号房间。在房间内,黄瑜因故与黄乙发生矛盾,用刀朝黄乙右腰背部刺戳一刀,又用手掐黄乙的颈部,致被害人黄乙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黄瑜又用刀刺戳自己腹部,将黄乙身上的首饰藏匿于屋内,并打电话给宾馆前台称自己受伤,让服务员打电话报警。黄瑜到案后先对公安人员谎称遭一男子入室捅伤,之后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黄瑜的家属代黄瑜向被害人黄乙家属赔偿了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日17时46分许,崇明县长兴镇思致宾馆工作人员杨某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崇明长兴镇凤凰公路XXX号思致宾馆411室一个男子发生意外并流血。长兴派出所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处警,经核实,男子叫黄瑜,上身赤裸躺在床上,右侧腹部有伤,床单上有血迹,旁边一名女子叫黄乙,身上裹着被子,后120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确认黄乙已经死亡,黄瑜被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救治。经民警询问,黄瑜称有一名男子入室将其二人捅伤。经进一步询问,黄瑜交代了杀害黄乙的事实。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崇明县长兴镇凤凰公路XXX号思致宾馆411室现场勘查,在卫生间水池下内侧铁架上查获一把黑色弹簧刀,刀刃上有红色斑迹;卫生间地面、门把手及地面有多处红色斑迹;壁橱内有一金黄色手镯;卧室床上躺着一具女尸,床单及被子上有血迹,枕头下有一女式手表,房间内发现女式挎包、皮夹子以及衣服、鞋子等物品。
查获的弹簧刀照片经被告人黄瑜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从现场床单上提取四处血迹、盖被东南角的血迹、金黄色手镯表面擦拭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死者黄乙所留。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黄乙右腰背部皮肤创口自右第八、九肋间进入右胸腔内,右肺下叶可见一贯通创。颜面部明显青紫肿胀伴大量皮下出血点。根据黄乙头面、颈部等处损伤的分布位置、形态特点及严重程度等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压迫呼吸道形成。鉴定意见为黄乙系生前被他人压迫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杨某在思致宾馆前台上班。411房间的客人是凌晨2点多进入的,客人关照过中午不要打电话打扰,晚点退房。男客叫黄瑜、女客叫黄乙,之前经常来宾馆开房的。17时许,411房间黄瑜打电话到前台,让服务员帮他报警,说他受伤了。杨某通知保安上楼查看,过一会客房服务员打电话给杨某,让其赶紧报警,说全都是血。杨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斯在思致宾馆前台当班,黄瑜和黄乙来宾馆开房间,黄瑜要411房间,因为两人是常客,每星期要住二、三次。黄瑜当时脸很红,满身酒气,说要住到下午,算一天房费,然后两人就上楼了。从电脑记录看,两人进入房间后没有再开启过房门。黄瑜以前每次都是骑着一辆蓝色摩托车带着黄乙到宾馆的。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17时52分许,张在长兴镇医疗急救中心接到120急救电话,称在思致宾馆有人受伤。张某某和同事赶到现场后发现床上躺着一男一女,经对女子使用仪器检查,女子已经死亡。男子腹部有两处伤口,即简单处理后送第七人民医院救治。
8、证人黄甲、陆某某的证言证实,黄乙于2014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出门就一直没有回来,直到次日晚上19时许接到女婿丁某某电话称女儿黄乙在思致宾馆死亡了。黄甲还证实,黄乙与丁某某结婚六年,有一个女儿,因丁在横沙做村干部,平时夫妻分居,黄乙与丁某某关系不好,黄乙想离婚,被黄甲劝阻了。后来听说黄乙和一个叫黄瑜的人在交往,黄乙还说有一个崇明男子,有几十万的轿车,在追求她,黄甲劝她不要有想法。
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晚上18时许,有人过来说黄乙在思致宾馆留了很多血,其就打电话通知丈母娘,并赶到了思致宾馆。
10、被告人黄瑜的供述,黄瑜和黄乙于2013年11月通过手机微信结识,并保持情人关系。2014年9月30日晚上,黄瑜接到黄乙短信后,开摩托车将黄乙从家中接到一个网吧玩赌博机,输了5千元。10月1日0时30分许,两人到小肥羊吃夜宵,黄瑜要求黄乙一起偿还以前因赌博而借的外债5万元,让黄乙还2万,黄乙不肯。黄乙又说她丈夫已经知道两人交往的事情,所以黄乙要和黄瑜分手,黄瑜不肯。凌晨2时许,黄瑜和黄乙到思致宾馆住宿,黄瑜趁黄乙不备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黑色匕首放在裤袋里,打算用刀吓唬黄乙让她一起还钱同时不再提分手。在前台登记了411房间后,两人进入房间。其间,黄乙脱了衣服裤子准备去洗澡,黄瑜再次提出让黄乙一起还钱以及不再分手的要求,但黄乙不答应。黄瑜就拿出匕首威吓黄乙,黄乙就和黄瑜扭打起来,黄瑜就用匕首朝黄乙的腰部捅了一刀,随后把刀扔在地上。黄乙倒在床上大声呼救,黄瑜怕他人听见,就先用手捂住黄乙的嘴,后又用手掐黄乙的脖子一分钟左右,见黄乙只能发出啊的声音,就用被子盖住她头,直到黄乙没有声音了,就打开被子发现黄乙已没有呼吸。之后黄瑜捡起匕首朝自己腹部捅了数刀后昏过去。当日下午4时许,黄瑜醒来发现自己没死,就把黄乙的一只黄金手镯放在衣柜里,手表放在她枕头下,然后打电话给前台说其受伤了,让前台报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瑜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黄瑜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黄瑜让服务员打电话报警时反称自己受伤,未说明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人员首次询问时又谎称被他人捅伤,虚构犯罪事实,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意图逃避制裁,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鉴于黄瑜已由其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黄瑜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黄瑜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长蒋征宇
审判员郁亮
人民陪审员成福鑫
书记员:
书记员范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