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981刑初19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彩中(绰号“阿康”),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新,广东高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高任,广东高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彩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彩中、辩护人梁高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林彩中在高州市石鼓镇祥山207国道旁的喜羊羊火锅城内与被害人陈某1因租赁矛盾发生争吵,随后林彩中用陶瓷餐具打砸陈某1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彩中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彩中相应的刑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林彩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称:1、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彩中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2、被告人林彩中案发前行为良好,无犯罪前科。3、被害人陈某1存在一定的过错。4、被告人林彩中归案后坦白认罪,具有坦白情节。5、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彩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前后,被害人陈某1租用屋主林某2的位于祥山镇的一个商铺用于经营饮食业,在经营几个月之后,因无法交纳租金并拖欠屋主林某2三个月的屋租。经过屋主林某2的多次催交后,被害人陈某1依然无法交纳,于2017年7月21日结束营业搬离商铺。
2017年9月,屋主林某2决定收回该商铺给女儿林某1开设“喜洋洋火锅城”经营饮食业。被害人陈某1闻讯后,表示要求拆回来原商铺的铁皮屋和剩下尚未搬走的风扇、冰箱等物品。林某1表示由于被害人陈某1拖欠太多屋租,之前其父亲林某2已经多次通知其搬走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搬离剩余物品,除非交纳清其拖欠的全部租金,否则不同意其拆走和搬离剩余物品。
2017年9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1正与朋友等人在南盛圩喝酒,被害人陈某1在与林某1通完电话之后,伙同他人一起赶到“喜洋洋火锅城”与林某1发生争执。林某1随即电话通知堂兄被告人林彩中赶来现场。被害人陈某1继续与被告人林彩中吵架,被告人林彩中气愤之下随意拿起台面的陶瓷餐具砸向被害人陈某1,致使其受伤。经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损伤形态属于锐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8年6月27日由被告人林彩中通过家属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的损失人民币15743.58元,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陈某1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陈某1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对陈某1被他人殴打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24日16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二大队、茂南分局刑侦二中队、羊角派出所、西粤派出所联合行动,在茂名市环市西路鹏海物流中心内抓获林彩中。经讯问,林彩中对故意伤害陈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资料,证实林彩中于1981年9月5日出生。
3、陈某2通话记录清单明细,证实2017年9月22日23时14分及41分与林某1通话的情况。
4、陈某3提供录音光盘,证实当晚双方商谈的过程。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彩中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2日20时许,一个名叫“虾辣”的男子到我经营的喜羊羊火锅城对我说,叫我拆了我店铺后面的铁皮屋给他,还有风扇、冰箱、啤酒都是他的。我说之前叫你搬走的时候,你不搬走,现在我开业了才来拆,我不同意了。然后“虾辣”就走了。约10点50分,陈某1打电话给我父亲叫我父亲把他以前租屋搭建的东西拆回去。我就打电话回头给陈某1和他说,你有什么要说的,明天再来店铺协商。陈某1说,不用等到明天,我现在就到你店铺。23时许,陈某1、“侍卫”、还有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来到我店铺,我说刚刚听“虾辣”说你想拆走这些东西吗。陈某1说是呀,他的东西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我说你这些东西给你时间让你搬走的时候我们都不干涉你,但现在我不同意你来拆了,而且你还欠我三个月的屋租和水电费没给。陈某1说他把屋租给我们,叫我现在立刻搬走,他搬回这里做。我说我不同意,之前我还招租了两个月,现在我一开张你就来这搞事。陈某1说他就是来这搞事的,不给我做生意,还边说边拍桌子。因为店铺是我和我堂哥林彩中共同出资经营的,我见陈某1他们情绪很激动,我就打电话和我堂哥。随后我堂哥开小车搭了三个男子过来店铺了,我堂哥进店铺就问陈某1想怎样解决。陈某1说他要拿店铺回去做,我堂哥说你想来做就来做,想走就走?陈某1说系哦,我有合同在这,是五年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然后我堂哥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双方用手指着对方骂并慢慢走近,然后他们就用手互相推搡,推搡过程中,陈某1额头磕到地上的碗筷的碎片流血。我就拿纸巾给他捂住伤口并叫他快去医院治疗,接着他们就离开了,我堂哥见陈某1他们走了,也跟着离开了,我看见地上有很多碗筷碎片,怕影响第二天的生意,就打扫干净了,打扫完了,我就关门了上楼休息了。
2、证人陈某2的证言:2107年9月22日22时许,我和陈某1吃宵夜喝酒,由于陈某1没有带手机,就用我的电话打给他之前租店铺的屋主,和屋主商谈店铺如何处理的事,约好明天大家一起处理。过了不久,屋主女儿打电话给陈某1,约陈某1现在到店铺商谈店铺的处理事情。后陈某3开车搭我和他一起过去店铺商谈。我们三人走进店铺,坐下在店里的饭桌那商谈。陈某1说他本来搬走给他村的“虾辣”过来接手做,如果“虾辣”不做他就补回之前的租金继续租店铺来做。屋主女儿说陈某1欠租金三个多月了,然后已经超过租期了,他们可以自行处理,所以现在他们就要拿回店铺自己做生意。陈某1听了说他就要搬走他之前留在店铺的冰箱和风扇、消毒柜,还有拆走店铺后面的铁皮屋。屋主的女儿说陈某1既然之前搬了一次了,现在就不能再搬了。陈某1就有点激动了,就对屋主的女儿说为什么不能搬,是他自己的东西,他们两个争吵着。争吵中,来了两部汽车,从车上冲下来十多个人,冲进店铺就围着陈某1打,有人拿起店铺那些碗朝陈某1的头砸过去,陈某1被十多个男人围着打倒在地,我见那么多人打陈某1,我就打电话报警。我见陈某1的头被打到流血了,我就和陈某3扶陈某1起来往南盛卫生院的方向走过去,后转到化州人民医院处理。
3、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7年9月22日22时许,我和陈某2、陈某1一起吃宵夜喝酒。在吃宵夜喝酒的时候,陈某1问陈某2借手机打给他之前店铺的屋主,想约屋主商谈租店铺的事情,屋主就约陈某1第二天早上11点过去店铺那商谈。后来过了不久,屋主的女儿就打电话来约陈某1现在过去店铺商谈,陈某1说可以。于是我开摩托车搭到陈某1和陈某2三个人过去店铺与屋主的女儿商谈。陈某1说他并不是不租店铺,是将店铺给他村的“虾辣”过来接手做,但如果“虾辣”不做,他就继续做下去,说补回之前的租金他继续租店铺来做。屋主的女儿就说陈某1他们欠租金和水电费三个多月了,已经超过租期了,房屋店铺是他们的,他们可以自行处理,所以现在他们就要拿回店铺自己做生意。我说那样陈某1之前留在店铺的冰箱和风扇、消毒柜要搬走,但屋主的女儿说为什么不能搬。陈某1就有点激动了,就说他自己的东西。这时候来了两部汽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那些人下车就冲进店铺其中一个人用手指着陈某1说打他,之后那十多个人就拿饭桌上的碗向陈某1砸过去,陈某1被十多个男人围着打倒在地,那些人继续用碗砸陈某1,我们见到那么多人打陈某1,我和陈某2过去拦开,但人太多,那十多个人围着陈某1打了大概一分多钟,就不打了。后我们把陈某1转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治疗。
4、证人陈某4的证言:2017年9月底的一个晚上,我朋友林某1新开了一家喜羊羊火锅城,我和几个朋友到喜羊羊火锅城吃晚饭。我吃完后回到祥山圩准备回家的时候,林某1打电话和我说有几个人过来店铺闹事,我问她是怎么回事。她告诉我是之前租喜羊羊店铺这的租客,他已经好几个月不交租,所以她才自己在这店铺开喜羊羊火锅城的,店铺的东西他也搬走了,现在她开店铺,他又说之前的租期未到期,要找回店铺继续做饭店。林某1就说她很害怕,叫我回去店铺帮她和对方谈谈。之后我回到喜羊羊店铺,林某1见到我就和我说对方走了,我坐下来问林某1的爸爸林某2是怎么回事。林某2说当初一个叫陈某1的男子租到他家楼下即现在的喜羊羊店铺来做饭店,后来做了一段时间不交租,还拖了几个月租金不交。陈某1后来搬走一部分的饭店的东西,林某2以为他不继续经营了,就让他的女儿林某1自己开喜羊羊火锅城。陈某1见到后就过来说要拿回店铺继续做饭店。我听林某2说完后我看没什么事我就离开了。约过了半小时,林某1打电话给“阿某”说陈某1又过去闹事,让他过去和对方谈谈,我就跟"阿某"的车一起到店铺。这时候“阿某”和其中一名男子吵起来,接着“阿某”就冲过来打那名男子。我见他们打起来,就站起来分开他们,然后不知道谁碰撞到桌子,桌子翻在地上。我回过头见到那名被“阿某”打到的男子头部流血,我叫大家不要打,叫和那名男子一起过来的两个男子带他走,不要在这争吵。之后那两名男子见到他们的朋友受伤流血,就过去扶那名头部流血的男子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7年9月22日23时许,我在化州市南盛圩吃烧鸡喝酒,突然我接到我之前开狗肉店铺屋主的电话,叫我明天到店铺商谈好店铺处理问题,但屋主的女儿叫我现在过去店铺商谈。我听到她这样说,我就和陈某3、陈某2一起去到位于高州市石鼓镇白南塘村207国道路段喜羊羊火锅店。当时火锅店已经打烊,我们三人从后门走进店铺里面坐下。屋主的女儿和我说我两个月没有交租了,不能再经营这间店铺了。我说我是把商铺转给我村的“虾辣”来继续经营,并不是不经营。如果“虾辣”不交租不经营,我就继续经营,再补交回屋租。我说完后就见到屋主的媒人仔“阿某”开到小车过来店铺,接着又有两部小车过来,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冲进店铺里面,拿起店铺里面的碗向我砸过来,我被人用碗砸到我的头。他们围着我用拳头打我,我的朋友陈某2就打电话报警。后陈某3扶我到卫生院再转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治疗。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彩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在2017年9月下旬的一个晚上,我的堂妹林某1给电话我,说陈某1和两三个人到喜羊羊火锅城店铺闹事,叫我过去和对方谈谈。于是我和朋友“阿鸡”和“阿侬”开车去喜羊羊火锅城店铺。我停车在门口就听到店铺内争吵,我冲进店铺内见到我堂妹林某1和陈某1还有两个男子坐在一张桌子边上争吵。我问陈某1他想怎样,陈某1站起来指着我说你想怎样。我听到后就顺手从店铺内的桌面拿起陶瓷餐具向陈某1砸去,结果砸中了陈某1的头部。陈某1被砸中后顺势就推了我一下,我站不稳倒在地上。我叔林某2见到我们打架就过来将我们分开,我站起来后不再和陈某1打架。我村的村民听到店铺争吵,就好多人过来围观,后来有人报警。陈某1就和他一起的两名男子先离开了,我也开车回家了。
我堂妹说陈某1之前租我叔家楼下开饭店,后来不交租,我堂妹就自己开火锅店。陈某1见我堂妹开火锅店,就过来闹事,说不让我堂妹经营,说他的租期未到,要给回他经营,如果不给回他经营,那也不让我堂妹经营,所以当时我认为陈某1是过来闹事。
五、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高公(司)鉴(法活)字【2017】1033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损伤形态属于锐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六、勘验、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状况。
2、辨认笔录,陈某1、陈某3、陈某2均辨认出在喜羊羊火锅城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阿某”是林彩中。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彩中无视国家法律,因为民事租赁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彩中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害人陈某1不但拖欠屋主林某2的租金,还深夜酒后伙同他人到他人经营的商铺闹事,从而引发矛盾激化,以致造成伤害,也应承当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林彩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林彩中在案发后还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损失,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综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彩中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林彩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彩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彩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江辉
人民陪审员陆权波
人民陪审员赖红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