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德芬、韩笑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791财保1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3-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财保10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德芬,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韩笑,女,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德芬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笑银行存款4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韩笑银行存款4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于房屋、土地、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审判员刘恩科

书记员:

书记员于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