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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盈君、曹云徽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323执177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77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杨盈君,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执行人:曹云徽,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执行人:张桂礼,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杨盈君、曹云徽、张桂礼罚金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3刑初3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本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3刑初34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利平

审判员刘银

审判员王泗贵

书记员:

书记员张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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