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龙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5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8-12
案件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龙。
委托代理人秦权世,秦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龙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秦龙以延期交房属普遍现象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秦龙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吴晓梅
审判员杨三华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
书记员肖少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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