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106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富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6048699。
法定代表人:黄韬。
被执行人:汤利永,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利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55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21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汤利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汤利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D×××××号汽车一辆,本案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2月1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汤利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06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杨敏
书记员:
书记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