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昭浩、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506执108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执1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费昭浩,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广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昌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昭浩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杨昌平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
书记员陶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