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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昭浩、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506执108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执1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费昭浩,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广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昌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昭浩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杨昌平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

书记员陶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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