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发城信用社与李淑华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23执128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6
案件内容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23执12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
代表人:许佳春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李淑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吉0523执128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云来
审判员:丁栋国
审判员:高俊德
书记员:
书记员:张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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