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海屹丰经贸有限公司、山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金阁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生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702执10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0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贾永真。
被执行人:山西海屹丰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拴宝。
被执行人:山西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金阁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安宁大街和顺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生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使赵公盛东街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彭维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中鼎执字第19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卫国
书记员:
书记员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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