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与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东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1971民初5329号之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532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陈博,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庆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海波,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社区八一路立新工业区第****A2铺。
法定代表人:张青。
委托代理人:唐静,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美诗,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陈博诉被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东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华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陈博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华浔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博撤回起诉及华浔公司撤回反诉是双方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陈博撤回起诉;
二、准许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3.12元(陈博已预付),由陈博负担;反诉的案件受理费925.44元(华浔公司已预付),由华浔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赖畅鹏
审判员陈静
人民陪审员温沛成
书记员:
书记员嘉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