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2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夏华猛,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吴俊祥,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华猛与被执行人吴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50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夏华猛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4%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俊祥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有银行存款。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6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赵继刚
审判员尹江
审判员费亮亮
书记员:
书记员袁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