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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502执1225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执1225号之二

审理经过:

人王存浩,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

张海涛(又名张凌勇),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

肖静,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王存浩

王存浩申请执行张海涛、肖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静在中国银行聊城分行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肖静的工资收入9194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米万宏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

书记员范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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