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波、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214执205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0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

法定代表人:乔伟利,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鲁021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号的机动车一辆,但查找不到该车下落。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甚小、无股票证券,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38252.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新喆

人民陪审员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李福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安刚

书记员张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