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伟智与被告王占红裁定书
案号:
(2014)榆民初字第028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2824号
当事人:
原告纪伟智,男,农民。
被告王占宏,男,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伟智与被告王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伟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伟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伟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纪伟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陆亚莉
书记员:
书记员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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