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原告纪伟智与被告王占红裁定书
案号: (2014)榆民初字第028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2824号

当事人:

原告纪伟智,男,农民。

被告王占宏,男,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伟智与被告王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伟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伟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伟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纪伟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陆亚莉

书记员:

书记员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