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
(2014)肥民初字第38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肥民初字第382号
当事人: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
被告:毕小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毕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杰
书记员:
书记员谢俊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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