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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冯奇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1223民初1278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0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223民初127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肇玲,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冯奇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冯奇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以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家南

书记员:

书记员莫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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