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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憧与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海执字第68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海执字第6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宝憧。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经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15元整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志彬

书记员:

书记员孟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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