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憧与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海执字第68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海执字第6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宝憧。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经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15元整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志彬
书记员:
书记员孟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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