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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吉波、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5执2783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10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7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童吉波,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0号凤凰科技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吉波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吉波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童吉波提出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105执2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马生明

审判员地力夏提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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