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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元与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04民初1291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12916号

当事人:

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

法定代表人:解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继元,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宁县,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鸿莹

书记员:

书记员梁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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