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耀添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4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1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47号
当事人:
原告:袁耀添,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
代表人:袁锦华
委托代理人:袁国辉、黄培秋,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云凌,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耀添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云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耀添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云凌的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耀添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云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袁耀添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何文璋
代理审判员陈玉珍
代理审判员姚红波
书记员:
书记员石一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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