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长沙天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高原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芙执字第122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1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执字第12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高原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高原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80810.04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骐铭

书记员:

书记员蒋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