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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教育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92民初3241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15
案件内容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3241号

当事人: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甘肃教育社,住,住所地兰州市雁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

审理经过: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教育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雪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思佳

书记员芮庆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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