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教育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92民初3241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15
案件内容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3241号
当事人: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甘肃教育社,住,住所地兰州市雁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
审理经过: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教育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雪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思佳
书记员芮庆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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