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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治兵与陈发金、罗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181民初506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81民初5060号

当事人:

原告:吴治兵,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发金,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罗守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满族,原住贵州省金沙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治兵诉被告陈发金、罗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吴治兵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治兵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治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吴治兵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统勇

审判员魏益钦

审判员林远程

书记员:

书记员林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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