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治兵与陈发金、罗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181民初506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81民初5060号
当事人:
原告:吴治兵,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发金,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罗守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满族,原住贵州省金沙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治兵诉被告陈发金、罗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吴治兵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治兵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治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吴治兵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统勇
审判员魏益钦
审判员林远程
书记员:
书记员林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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