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07执8408号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1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执84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天淇,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
被执行人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汉卿。
审理经过:
李天淇与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67号裁决书生效后,李天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该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将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赵伟
书记员:
书记员闫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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