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特98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5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MA2H0JBG90。
法定代表人:牛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开会,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章丽,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文县,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耳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文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飞耳公司称: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姚文县名下皖X号车(车架号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81740.7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4日,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公司)下属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到期购车版本),约定:被申请人承租案涉车辆(车架号X),租赁期限12个月。届满后,姚文县购得此车辆。2019年8月1日,大搜车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姚文县向大搜车公司融资总额78600.00元,分36期支付租金,本息合计98088.84元,被申请人以案涉车辆为上述款项作抵押,担保范围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欠款及利息等;若逾期支付任一期的,大搜车公司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无论是否到期)、违约金、滞纳金等。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时,大搜车公司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8月8日,案涉车辆登记至被申请人名下,随后办理抵押登记给大搜车公司。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1日起未按约付款。2021年2月20日,大搜车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飞耳公司,并书面通知了被申请人。涉案车辆现停放于本区一品南路2号。申请人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遂申请如上。
被申请人姚文县经本院依法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搜车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车辆抵押合同》对主债权、抵押财产有明确约定,且抵押权已经登记后合法设立。大搜车公司依法将主债权出让申请人并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即取得本案主债权及其附随抵押权,现被申请人姚文县逾期后未按约还款,且未对申请人向其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本院对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姚文县名下皖X号车(车架号X),申请人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1740.7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姚文县负担,此费申请人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人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一并优先受偿。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姚坤林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艺
书记员李在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