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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根与孙瑞兴、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205执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4-2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执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谢福根,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孙瑞兴,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华雪英,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福根与被执行人孙瑞兴、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福根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福根与被执行人孙瑞兴、华雪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福根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孙瑞兴、华雪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福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贾树东

执行员张洋

人民陪审员张晓蕾

书记员:

书记员过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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