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业梅、骆才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206执150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2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执150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陆业梅,女性,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骆才团,男性,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业梅与被执行人骆才团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骆才团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明被执行人骆才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业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骆才团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陆业梅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55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骆才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卢献楼
审判员韦慰宰
审判员唐建平
书记员:
书记员韦恒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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