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生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691民督7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7-11-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91民督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营田镇。
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罗书生,男,汉族,汨罗市人。
审理经过:
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易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黄纤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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