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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生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691民督7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7-11-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91民督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营田镇。

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罗书生,男,汉族,汨罗市人。

审理经过:

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易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黄纤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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