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岐民初字第00876号
当事人:
原告田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麟游县人。
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89年8月在麟游县工作期间相识,1994年12月在岐山县蒲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某甲,现在已外出打工。我与被告家距离较远,婚前对其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合,性格差距大,被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诚,对我不关心,对家庭生活很少关注等问题。一是我与被告婚后三天两头因琐事吵闹、打架,动不动两人言及离婚。2010年在麟游法院起诉后,经亲友规劝,我同意重续前缘,但被告对劝和者说不管怎样都不愿和我往下过,还写了协议书,但被告就是不去办手续。结婚十多年两人根本没有真正感情,我为孩子凑合着过,现在已无法挽回。二是被告2010年与麟游两亭有夫之妇张某有密切交往信息,关系爱昧,发展到厮混达几年之久,据村里见过的人说二人至今在西安非法同居。三是被告对我既不忠诚,也不关心我的疾病生活和家中日常开支,多年来不给我一分钱,我身体有病,向别人借钱看病,他也不管。我还一直盼望他能回心转意,但毫无结果。被告2012年出走,至今长达四年未与我有夫妻之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8月在麟游县工作期间相识,1994年12月20日在岐山县蒲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某甲。2010年11月19日双方发生纠纷后,并写了离婚协议书,因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也未有联系。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及离婚协议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已满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无有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付俊民
人民陪审员王存劳
人民陪审员李继峰
书记员:
书记员安贝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