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西支行与李电勇、赵西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902民初94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5
案件内容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448号
当事人: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西支行,住所地濮阳市王助批发市场东侧路北,负责人孙纪红,该行行长。
被告:李电勇,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赵西营,男,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小堤村512号
被告:王玉库,男,汉族,1995年10月3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李殿来,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西支行诉被告李电勇、赵西营、王玉库、李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宗晓晓
书记员:
书记员张志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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