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利、李厚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522执52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执52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新利,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李厚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汪东娟,女,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新利与李厚成、汪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皖15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厚成、汪东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何新利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不能足额清偿。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勇
审判员赵华勇
人民陪审员范士炜
书记员:
书记员刘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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