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与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22民初21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2民初2118号
当事人:
原告: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愿超。
审理经过:
原告金成诉被告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金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8元,减半收取计6654元,由原告金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范寿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保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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