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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与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22民初21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2民初2118号

当事人:

原告: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诚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愿超。

审理经过:

原告金成诉被告陈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金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8元,减半收取计6654元,由原告金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范寿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保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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