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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内0921民初2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921民初240号

当事人:

原告:杜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民。

被告:牛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脱水机一台,电视台一台,梳头匣一个;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在卓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再婚。原被告因无感情基础,因而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和原告吵闹而发生纠纷,挣钱不顾家里的生活,更为甚者常常打麻将夜不归宿,原告婚后二年多,被告的非婚生儿子一直由我照看抚养,可他只给点儿孩子的生活费,属于原告名下的费用啥也没有。综上所述,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破裂,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牛某辩称,从结婚后打了十几万贷款,要求贷款返还,返还后同意离婚,所要求的物品可以返还。孩子身体受伤,生活费在给,从2018年结婚将近花了3万6千元,银行贷款将近6万,现在要求返还6万元就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2018年7月4日登记结婚。

被告质证:认可,无异议。

2.2021年2月25日卓资县大榆树乡芦草沟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牛某是常住户。

被告质证:认可,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1.摘抄手机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转账事实。

原告质证:有异议,乡里念书费用及生活费都包含在内了。

2.被告举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贷款事实。

原告质证:无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创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关系仍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任福

书记员:

书记员郭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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