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2388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1101。
法定代表人:徐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敏、杨喜彬,该司职员。
被告:刘小玲,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喜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合同名称:《易分期业务贷款合同(B版)》;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25000元。
签约日期:2016年1月22日;借款期限:6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率1.34%;滞纳金:每期到期还款日未按时偿还本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按照该期未偿还本金1%一次性收取,最低30元;罚息:每日以本金余额按逾期天数对应期间的罚息费率计算,日息低于1元的按照1元收取,1-60(含)日按每日0.06%计算,60(不含)-360(含)日按每日0.10%计算,360日以上按每日0.20%计算;还款优先顺序为滞纳金、罚息、手续费、本金。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银联转账:23000元;交付时间:2016年1月22日。
三、被告还款、欠款情况:
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16年4月22日尚欠本金余额15286.89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息和分期手续费。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贷款合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欠款清单等证据,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286.89元及该款分期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4月23日起合并以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订立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权利。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小玲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15286.89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2016年4月2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施海文
书记员:
书记员李敬钊
吴越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